辩护人窃惟国家设刑,本意在于排除恶性,并非用为教育补助之资。莘莘学子,学校培植有年,纵使气质未尽精醇,而青年蹈厉发皇之概与夫纯净真挚之心,政府果有以善处之,使其身心得安然沉浸于学术之渊,进其智能,以资世用,岂非甚善?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,今日遂不得不迁连沦没于浑流之中。年少学生方自以为保吾读书之地,无任外界侵犯,是乃天职,而不知所谓“国法”者即将俟隙而随其后。
当此语在法庭上以“此辈青年不幸而为中华民国之学生,致欲安分求学而不得,言之实可痛心”述说时,其所引起的反应,在《晨报》先后刊载的两篇各有侧重的报导中,竟然记忆相同:“语至此,满堂欷歔,为之泪下,被告学生中(鲁士毅一派),有一人哭不可仰,法庭竟变成悲剧之舞台,即记者亦为之呜咽不已。”(《晨报》1919年8月22日)当日以协和女子大学学生代表的身份出席旁听的冰心,更以女性的细腻,对现场氛围作过生动描述:
刘律师辩护的时候,到那沉痛精采的地方,有一位被告,痛哭失声,全堂坠泪,我也很为感动。同时又注意到四位原告,大有“踧踖不安”的样子,以及退庭出的时候,他们勉强做作的笑容。我又不禁想到古人一句话“哀莫大于心死”。唉!可怜的青年!良心被私欲支配的青年!(《二十一日听审的感想》)
正因旁听者的同情本就倾向于鲁士毅一方,刘崇佑才可能把对学生的审判,倒转为对政府的控诉。
而当年只有17周岁的刘仁静,也因被控共同犯罪,出庭受审。当审判长令其答辩时,刘作出“莫名其妙,不自知所犯为何罪”的表现。刘崇佑更从旁“时时请堂上注意,谓彼十余龄之小子,实在极可同情”,这也成为《晨报》记者“出旁听席后所恻恻不忘者”(《晨报》1919年8月22日)。而刘崇佑辩护之成功、感人,于此又得一证明。
不过,既然政府决意起诉,便不会轻言失败。8月26日的宣判结果于是并不出人意外,鲁士毅等六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4天到4个月的刑期。而在社会舆论无形的压力下,特别是经过律师刘崇佑出色的抗辩,也迫使法庭在判决时,不得不做出相当让步。强迫誊具悔过书一节,以未提出原件,“不审其内容”,且“仅就‘悔过’二字以观,尚属道德上责备之意”,裁定为不构成犯罪。更引人注目的是,判决书中宣布刘仁静、易克嶷、狄福鼎等五人无罪,许有益等四名原初的被告,则同时被处以拘役14日至3个月不等的刑罚。所有拘役时间准以在押日数扣抵,其它3个月以上的刑期,一律缓期三年执行。这即是说,所有十一名被控学生,事实上都被当庭释放。法庭派法警送已有人具保的六名缓刑者回北大,移交给蔡元培校长的代表蒋梦麟。而法庭门外,北大同学及北京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联合会的代表们,已手持“欢迎鲁士毅等”的旗帜在等待。这分明是英雄凯旋。
五四运动的第二年,1920年,刘崇佑仍本着为学生尽义务的初衷,担任了马骏、周恩来、郭隆真、张若名等人的辩护律师。可以说,在“五四”期间,几乎所有被当局起诉、与学潮相关的案件中,都能够听到刘崇佑的声音。这在其律师生涯中,无疑是最*潢色 。
1999年2月28日于京北西三旗
(原刊《读书》1999年第5期)</p>